中企赴德并购谨防水土不服

更新时间 2019-09-23

       德媒日前报道称,中国企业埃斯顿将收购德国百年焊接机器人企业Cloos。Cloos公司成立于1919年,是焊接机器人领域的顶尖企业。埃斯顿成立于1993年,主要从事工业机器人制造。

       近年来,雄厚的工业基础、宽松的投资环境、完备的产业链,以及德国人严谨的工作传统,使得德国成为诸多中国企业投资欧洲的首选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并购德国企业,获得高端技术并借助德国品牌将中国产品打进欧洲和世界市场。

       金杜律师事务所德国主管合伙人、税务合伙人鲁迪格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中国竞标人由于未注意到德国市场的特定文化因素,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导致错失并购德国企业的机会。

       在德国市场,多数大中型市场并购须按照拍卖程序进行,即目标公司与众多投标人同时协商买卖。该程序通常由财务顾问牵头,根据目标公司设立的时间要求,控制拍卖程序并为目标公司取得最佳结果。“为避免错过拍卖机会,中国企业应严格遵守拍卖程序规定的时间。”鲁迪格说。

       通常,交易流程的第一步是禁止披露协议或者保密协议。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诚表示,对目标公司和中国企业而言,即便保密协议对违约后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太有效的保障,但出于对敏感信息的保护,也会签订协议。在实践中,虽然难以证明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数额,但是,目标公司通常坚持要求增加不需要提供证据的法则以及临时法律保护的条款。

       “意向书或者谅解备忘录往往是交易过程中的第一个书面文件,并构成对目标公司进一步研究与评估的基础。它包含初步谈判结果以及交易的预期执行情况,以及侧重于交易的经济条款,一般还规定了交易的基础法律问题与时间表。通常,双方会达成排他性协议,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规定三周到六个月不等的排他时间。”陈诚表示,一般而言,谅解备忘录除授予排他性之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交易中断时费用支付规定、不竞争条款以及保密协议等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尽职调查是并购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当中国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谈判时,出售方往往因担心公司专有技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被窃取而终止有关交易。在这种情形下,尽职调查可以采取分段进行的方式。具有高度机密性的信息仅能在交割极有可能达成的后续阶段作为验证性的尽职调查被披露,或者通过仅能由极少数专家访问的形式披露。这些专家对敏感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只能向潜在购买企业提供匿名信息。”陈诚说。

       德国的数据保护法适用于尽职调查程序,这也使得在交割前获取特定信息更加困难。另外,反垄断法也会带来挑战。“尽管合并计划已经被批准,中国投资企业和目标公司仍必须作为独立的实体运作,直到完成交割且解除合并控制。在此之前,中国投资企业和目标公司不得分享诸如客户名单、定价数据和特定销售合同等有关竞争方面的敏感信息。”陈诚介绍说,为实现全面的合并计划,许多企业开始聘用团队在交易完成之前收集信息、分析情形并作出初步的合并决策。被聘用的团队依据严格的议定书进行运作,按照一定形式收集概括竞争信息或保密信息,以帮助领导层在不违反竞争法的情况下审阅合并后的组织。

       此外,目标公司非常重视交易确定性,在德国并购,收购协议通常只包含少量的交割条件。

       “这也是德国并购市场的重要传统。”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合伙人科尼特称,理解基于文化的交易习惯,对于交易本身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交割时,如果已满足所有的交割条件,而一方仍未履行其在并购协议项下的义务,另一方既可主张损害赔偿金,也可要求特定履行。特定履行意味着违约方仍受协议约束,且法院可强制其履行协议。

       科尼特还强调,在协议履行受限于中国监管审批的情况下,中国企业需要向目标公司告知审批过程,并就此建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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