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分析

更新时间 2013-06-20

    一、当前国际矿业界对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的总体看法及评论

    自90年代初以来,亚太地区的矿产资源勘查经费连续呈增长势头,其增长率超过世界固体矿产勘查总经费的增长率(但低于非洲和拉丁美洲地区的增长率)。亚太地区作为国际矿业公司所寻找的一个新的生长点,广受欢迎,多数资深的大矿业公司及众多的初级资源性公司纷纷进军亚太地区,发现并开发了一些重要的矿床,其矿业投资环境总体上看是好的。

    然而,国际矿业公司所看好的那些亚太国家,主要是一些与我国邻海的周边国家,特别是印度尼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等国,也包括马来西亚,陆上周边国家中,只有哈萨克斯坦的矿业投资环境尚被国际矿业界看好。最近几年,不少国际机构连续对世界各国的矿业投资环境进行了调查、乃至评估和对比分析。综合他们的评价结果我们发现,在整个亚太地区,国际矿业界最感兴趣的国家也就是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哈萨克斯坦这4个国家,亚太地区总的矿产勘查支出中,除澳大利亚外,也主要是发生在以上4个国家,勘查支出中增加的部分,主要也是在这些国家实现的。

    对其他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特别是那些我国陆上周边国家,国际矿业界的看法莫衷一是,资深的大公司与初级资源性公司的意见,歧见就很大,提供矿业资金的金融界与进行实际操作的矿业公司之间,歧见也不小。但总的来看,他们的共同认识是,在我国陆上周边国家中,蒙古、俄罗斯、越南和中亚除哈萨克斯坦外的四国,其矿业投资环境和中国是一个档次,均属于所谓“可改造好的”行列之中,在问大矿业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们现在是否愿去这几个国家投资时,他们的回答是,不愿意去的颇多,但也有几家愿意去的,并且大致相同的认识是应该派一些侦察兵或者说是先头部队去。缅甸、巴基斯坦等国,其矿业投资环境又比以上几个国家为差,但他们也有他们的特色,也可以考虑。至于老挝、柬埔寨、阿富汗等国,则矿业投资环境较差,甚至连矿业法都没有,暂不属于考虑之列。

 

表1 当前国际矿业界对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的总体看法

矿业投资环境较好的,可以投资的

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巴布亚新几内亚、哈萨克斯坦

矿业投资环境一般,但有改善潜力,可以派“先遣部队”探路子的

蒙古、俄罗斯、越南、除哈萨克斯坦外的中亚四国

矿业投资环境较差,风险较大,但个别情况下尚可考虑的

缅甸、巴基斯坦

矿业投资环境差,一般不予考虑的

老挝、柬埔寨、阿富汗

 

    当前国际矿业界对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的总体看法见表1。但也有一些变化。1997年印度尼西亚的布桑金矿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对整个亚太地区的矿业投资环境产生了较为明显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印度尼西亚。不少国际矿业公司对印度尼西亚矿业投资环境的信心发生了动摇,很多预期的投资均搁浅。尤为成问题的是,这些拟从印度尼西亚撤出的矿业资金,也并未转向亚太地区的其他国家。这是一些不好的消息。当然,1997年国际市场黄金价格的一路下滑对亚太地区的矿业投资环境也是一个致命的打击,特别是考虑到目前国际矿业公司对亚太地区的矿业投资主要是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这一事实,但黄金跌价是全球性的问题,受冲击的不仅仅是我国周边国家。这次东南亚金融危机,又使得国际矿业公司对印支地区国家的投资环境产生了不好的印象。同时,要注意的是,我国这些周边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除个别国家外,应该说抗冲击能力是比较差的,国际矿产品市场或国际矿业资本市场一有风吹草动,跨国矿业公司马上会作出反应,或者说是要撤资,或者说是要暂停项目的执行,但在矿业资本是一个“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很多事情也只能看投资者的眼色行事。

    二、决定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的主要因素的具体分析

    一个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是由相关的诸多因素决定的。下面我们通过对决定矿业投资环境的主要因素的具体分析来对比一下我国周边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

    1、矿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稳定、清晰、透明、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矿业法的存在,是吸引外国矿业投资的一个基本前提。90年代以来,各国为了促进矿业以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方式持续健康发展而掀起了一股世界范围内的调整矿业法的浪潮,其中许多国家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调整矿业法创造更有吸引力的矿业投资环境,使其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我国周边国家也不甘落后,也在纷纷修改或重新制定能为国际矿业界和矿业投资者接受的、可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矿权保障)的矿业法。我国周边一些国家近年来修改矿业法的努力见表2。

    我国周边国家的矿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外国矿业公司,执行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制度。以印度尼西亚为代表。印度尼西亚的矿业标准合同,迄今已有6代,现正考虑制定第7代合同。这套制度,稳定、透明、可预测性强,受到了外国投资者的欢迎。俄罗斯最近试用的产品分成协议、哈萨克斯坦及其他中亚国家规定的矿权授予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有印尼的标准合同的烙印。蒙古新制定的矿业法参考了印尼的标准合同。菲律宾、越南,也在部分执行这一制度。尚未制定出矿业法的老挝,目前同外国矿业公司谈判参考的是由设在美国夏威夷的东西方研究中心提供的标准合同草案。2、重新制定矿业法、矿产资源政策的几个国家,在调整矿业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前的国际矿业形势与矿业界的国际通行规则,并且大多是在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帮助下制定的,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肯定。包括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蒙古、越南、缅甸、巴基斯坦等。3、有几个国家目前矿业立法滞后,包括老挝、柬埔寨、阿富汗等国,虽然他们一直在努力,但在法律出台前,矿业投资者是会望而却步的,当然,混水摸鱼也正是时机。通过对我国周边国家矿业立法情况的调查,我们可以认为,从矿业法制的角度看,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前景看好的国家有越南、蒙古、俄罗斯、中亚四国、缅甸、巴基斯坦等,投资很难有保障的国家有老挝、柬埔寨等。

 

表2 我国周边一些国家近年来修改矿业法的努力

国家

矿业法调整时间

说明

印度尼西亚

1997年讨论新的第7代矿业工作合同

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制度为印尼的矿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国际矿业界开创了一个先河

菲律宾

1995年3月3日修改矿业法

规定了4种类型的生产合同,包括产量分成、合作生产、联合风险经营合同及专为外国大公司设计的财务或技术援助合同

哈萨克斯坦

1996年1月27日颁布新的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

允许外国投资者取得矿权,矿权有一定程度的保障。规定了招标机制与谈判机制

印度

1994年修改1957年的矿产法,1993年出台印度新的国家矿产政策

取消对13种矿产只能由本国人(公司)经营的限制,调整矿权制度

蒙古

1994年年底制定了新矿业法,1996年发表经批准的官方译本

以加拿大某省的矿业法为蓝本并参考了印度尼西亚的矿业工作合同中某些条款

俄罗斯

1992年颁布地下资源法,1995年修改

尽可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越南

1989年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并通过新矿业法

同时及稍后还通过了3部法规。与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共同使用。

缅甸

1995年对矿业法进行了重大调整

矿权保障,对矿业活动的优惠措施。许多大矿业项目拿出招标

巴基斯坦

1995年9月18日首次颁布国家矿产政策

矿权保障及对勘查的鼓励措施                        P. 3

老挝

1989年来在世界银行、联合国等的援助下制定矿业法,目前尚未通过

在新矿业法通过并实施前暂用美国东西方研究中心提供的矿业法草案和矿业标准合同与外国矿业投资者谈判

吉尔吉斯斯坦

1995年新矿业法草案提交审批

在世界银行支持下制定,总体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矿业法可比

柬埔寨

1995年起在亚太经社会及亚洲开发银行等的支持下制定新矿业法

 

 

    2、矿业税制

    矿业税收制度是决定矿业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矿业税收制度的角度,可以把我国周边国家划分为以下4种类型,见表3。具体的税制及税率和征收情况见各国报告。

 

表3 我国周边国家矿业税收制度

高税国家

印度、蒙古

低税国家

老挝、柬埔寨、缅甸、越南

税制相对合理国家

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

税制上有许多“盲点”的国家

俄罗斯、包括哈萨克斯坦的中亚5国

 

    我国周边国家的矿业税收制度有以下特点:除个别国家外,我国周边国家大多数均实行一定形式的税收优惠制度,特别是所谓的免税期。但也正是这种税收优惠,使投资者产生了担心,因为他们担心这种税制不稳定,所有的税收优惠都只是些甜点心,没有正餐,甜点再多也没用;1、 除个别国家特别是与我国邻海的周边国家外,我国大多数陆上周边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有许多盲点。税制上有许多问题说不清楚。特别是勘查支出的税收处理等方面。经常还面临有“签字费”、矿床发现“红利”之类的东西。甚至使投资者无法算帐。2、高税和低税国家都不是最好的选择。有盲点当然也不行。那些税制相对合理的国家是最优先的选择。有些时候,所得税和权利金并不是评价税制的关键所在。3、如果对税收风险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可形成一套有效的管理税收风险的办法,那么对税制的评价则可采用另外的方法。此外还取决于投资公司的类型(抗风险能力)。

 

表4 我国周边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政策

国家

外国投资法和政策

说明

印度

1991年拉奥政府的新工业政策声明

外资对矿业部门最多控制50%;在利润汇回方面还有限制

老挝

1988年关于外国在老挝投资的法律

问题在于很多条款不适用于矿业项目

柬埔寨

1994年通过新的投资法

成立发展委员会为外国投资提供一个窗口服务

哈萨克斯坦

1994年12月颁布外国投资法

外资法没有问题,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造成一些障碍

俄罗斯

近年来通过一系列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有些盲点

乌兹别克斯坦

1991年6月颁布外国投资法,1992年修订,1994年颁布外国投资保障  法

有时候说的比做的好

吉尔吉斯斯坦

1991年和92年通过5部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外国投资法与矿业法有时候不协调

印度尼西亚

自1967年就有了较为完善的外资法并随形势变化而调整

有特色的是其外资股份逐年转让制度。在吸引外资方面较有经验

菲律宾

较稳定的外国投资法

外资法与矿业法相得益彰

蒙古

1993年通过外国投资法

急于找外国投资伙伴

巴基斯坦

政府鼓励外国投资

在省一级建立矿产投资促进局,在联邦一级建立矿产投资促进委员会

越南

1987/88年颁布外国投资法,1992年修订,最近又重新修订

引资的愿望是迫切的,但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美国的态度

缅甸

政府鼓励外国投资

问题是外资法的一些条款不适用于矿业项目

 

    3、外国投资法及私有化政策

    为了吸引外国矿业投资,我国大多数周边国家均制定了外国投资法,调整了外国投资政策,并且这些周边国家的矿业,以前多是由国有部门控制的,最近也大多实行了私有化政策。见表4。

    总的看,这些政策对吸引外国矿业投资是有一定意义的。印度、菲律宾、巴布亚新几内亚,也包括泰国,长期以来一直有较稳定的外国投资法和政策。哈萨克斯坦的外国投资法在前苏联国家中,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是最有吸引力的,其余前苏联国家,包括俄罗斯,中亚四国,另外还有蒙古,其外国投资法都有一些盲点。越南、缅甸、巴基斯坦、老挝、柬埔寨等国倒是非常认真地制定了新的外国投资法,但问题在于外资法中的许多条款不适用于矿业项目,矿业法和外国投资法是两张皮。从外国投资法的角度看,投资环境不太好的是印度,首先,他对外资股份比例有限制,其次,外资对利润的汇回都需经印度国家储备银行和投资局的批准。

    4、地质矿产资源信息开放程度

    为了吸引真正的外国矿业投资者考虑进行矿产勘查和开发,必须让他们全面了解国家的地质矿产资源信息,才能及时作出决策。有些国家在这方面做的是比较好的,如越南,自改革开放以来,他们一直在大力宣传本国矿产资源潜力,对外公布矿产储量、矿床位置等信息,引起了外国矿业公司的重视。我国周边这些国家的矿产资源,特别是印支地区国家及前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在很长时间内是与外界隔绝的,不为人所知,现在,全然暴露在国际社会面前。这样,投资者就有了更大的选择的余地。那么,获取数据容易的国家,就得到投资者的重视,反之,外国矿业公司就会犹豫不决。


    在地质数据的获取方面,我国这些周边国家的情况是不同的。在俄罗斯和除哈萨克斯坦外的中亚四国,地质数据的获取是很困难的,所有地质数据和地质信息均归政府所有,矿业项目的投标者,只能以规定价格购买一般性的地质资料包,中标者才能得到详细的数据。哈萨克斯坦在这方面稍好,允许投资者通过与政府谈判获取数据。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根本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蒙古新成立的能源采矿地质部在近年来也积极地向外国投资者无保留地提供地质情况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该部下属的地质调查所在联合国开发署的援助下建立了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数据库,并正在组织力量将多年来形成的大量地质报告(主要是用俄文写的)翻译成英文以方便西方矿业投资者。印支地区国家,包括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等国,现在都在采取积极措施,对外公开地质和矿产信息,利用一切机会宣传国家矿产资源的潜力,受到国际矿业公司的重视。

    5、在国际市场销售矿产品的可能性

    决定矿业投资环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在国际市场销售矿产品的可能性。外国矿业公司所生产出的矿产品,能否顺利出口,能否按国际市场价格销售,是否允许使用一些国际上通行的管理市场风险的手段(如套期交易等),是投资者所主要考虑的问题。在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者按预先规定的价格将所生产的矿产品卖给国家,这是投资者很难接受的。目前,俄罗斯和中亚五国在这方面还有计划经济作用的影响,但哈萨克斯坦似乎要好些。另外,我国周边国家中有不少是内陆国家,大宗矿产品的运输也成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外国矿业公司主要到周边国家搞金的原因之一。

    6、与政府的谈判程序

    官僚主义障碍是国际矿业公司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进行矿业投资时最头疼的问题之一。首先,与哪个政府部门打交道。在这个问题上,几乎所有的外国公司都走过弯路,特别是在俄罗斯和中亚诸国。部门管辖权的斗争,只要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在哪个国家都会发生。其次,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管辖权上的冲突。在俄罗斯和中亚诸国,与联邦(中央)政府打交道还是比较容易的,但与地方政府谈判就有许多问题,有时候根本谈不拢,联邦(中央)政府的政令在地方政府有时候就行不通。这样,一些重要的、联邦(中央)管辖的矿产项目,外国公司还敢涉足,特别是油气和黄金,但一些地方政府有许多发言权的小型项目,外国公司特别是大公司是望而却步的。第三,官僚腐败问题。我国周边国家,不少都存在这个问题,特别是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这也已成为阻碍外国矿业投资的一大因素。但许多国际矿业公司,已经有了一套与这些类型国家的政府机构打交道的经验,所以,问题也不是那么严重了。但无论如何,在这些国家,谈判一个矿业项目需要很长的时间,外国公司有时候耗不起,与地方谈小型项目当然时间要短些,但会有一些后续问题让人难以招架。有时候政府违约现象也很严重,就连在国际矿业界口碑尚好的哈萨克斯坦也是如此。如,世界著名的黄金公司Placer Dome公司与哈萨克斯坦政府谈判购买瓦西克夫斯基金矿床的矿权,为此公司向哈政府交了3500万加元的应退还的储备金,1995年底公司决定撤出这个项目,但到1996年底,这笔钱政府还没退给公司,好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

    7、人民“感情”问题

    与其他的外国投资项目不同,矿业项目有其特殊性。在我国周边的大多数国家,特别是蒙古、俄罗斯、包括哈萨克斯坦在内的中亚诸国,人民对待矿产资源的感情与土地差不多,不愿意让外国人拿走其宝贵的矿产资源财富,这就给外国矿业公司的运作带来许多困难。但在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虽然也有这方面的问题,却不那么严重,大家看到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社会带来的多重效益。越南、缅甸、巴基斯坦、老挝、柬埔寨等国,也正在转这个弯子。

    8、基础设施

    俄罗斯、中亚诸国,也包括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其基础设施相对较好,其他周边国家却相当差。一些国家,战乱连年不断,地雷现在尚未排净,如柬埔寨、阿富汗、老挝等。这也是在评价一个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9、环境压力

    我国周边国家中,大部分对环境问题均未真正重视起来,所以,矿业所面临的环境压力都不太大,有的国家,虽然制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只是官样的或表面上的文章,环境问题对矿业项目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否决权。如菲律宾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其严格程度超过美国,所以不可能真正实行。例外的是泰国。泰国已经出现了以环境保护、持续发展为借口否决矿业项目的例子,这也是其国情所决定的。

    以上从9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周边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这些因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在评价时应予注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复杂的因素,这里我们不加赘述。

    三、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

    基本认识

    关于我国周边国家的矿产资源潜力,可参考前一篇文章,再结合上文对各国矿业投资环境的具体分析,可以形成一些粗略的认识。为明了起见,本文将我国周边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按以上对决定其投资环境的因素的具体分析,进行简单的排序,其中各因子得分的选择是主观的,并且对各因子的权重未予考虑,因此只是示意性的,见表5。

 

表5 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排序(未考虑矿产资源潜力)

 

矿业法

矿业税制

外资法

信息开放

进入国际市场

与政府谈判

人民“感情”

基础设施

环境压力

总得分

印度尼西亚

4.5

4.5

4.5

4.5

4.5

4

4

4

4

4.28

巴布亚新几内亚

4

4

4.5

4.5

4.5

4

4

4

4

4.17

菲律宾

4.5

4

4.5

4.5

4.5

4

4

4

4

4.22

哈萨克斯坦

4

3.5

4

3.5

3.5

3.5

3.5

4.5

4

3.77

泰国

4.5

4

3

3.5

4

3.5

3.5

3.5

1

3.39

印度

4

2.5

2.5

4.5

3.5

3.5

3.5

4

3

3.44

蒙古

3.5

3

3

3

3

3

2.5

3

4

3.11

越南

3.5

3

2.5

3.5

3

3

3.5

2.5

4

3.11

中亚四国

3

2.5

2.5

2.5

3

3

3

3.5

4

3.00

俄罗斯

3

3

3

2.5

3

3

3

4.5

3

3.11

缅甸

3

3

3

2.5

3

3

3

2.5

4

3.00

巴基斯坦

3

2.5

3

3

3

2.5

3

3

4

3.00

老挝

2

3

2.5

3

3

3

3

2.5

4

2.89

柬埔寨

2

2.5

2.5

2.5

3

2.5

3

2.5

4

2.72

阿富汗

1.5

2.5

2.5

2

3

2.5

1.5

1.5

4

2.33

 

    总的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简单的认识:1、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巴布亚新几内亚这几个我国海上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是较好的,虽然1997年的印尼布桑金矿事件、黄金价格下滑及东南亚金融危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从跨国矿业公司的角度看其投资环境仍比其他周边国家为好。也正是因为如此,那里显得有些太挤了,对抗风险能力低、资本不雄厚、缺乏国际矿业市场竞争经验、对国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文化不熟悉的公司来说,未必是一个好的选择;2、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其他中亚四国、蒙古,这些国家矿产资源丰富,不少已发现的矿床尚未开发(特别是如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金矿),有一定可谈判的余地。其中投资环境最好的是哈萨克斯坦,其余国家均差不多。但在这些国家经营的一个问题是,与联邦政府谈判尚是比较容易的,因此进行较大型的由联邦管辖的矿产项目一般是可行的,但是,一些小型的、与地方政府打交道较多的项目,执行下去的难度是相当大的。不仅地方法规有随意性,非经济因素干扰更令人头疼。因此,在这些国家的选择是进行一些较大型的最好是有政府支持的项目,特别是油气和黄金矿产,冒然进入有被人用石头砸的危险,也许其中是有所谓的人民对矿产资源的“感情”在作怪,正如一些外国公司对这些国家的评价一样,在鼓励外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方面,政府的态度是超前于一般民众的;3、越南、缅甸、巴基斯坦等国,虽然其矿业投资环境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其投资环境这几年确也有明显的改善,并且目前确实有不少外国矿业公司在那里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特别是一些小的初级公司,或许是有点混水摸鱼的味道。在这些国家,从事黄金和宝玉石的勘查开发问题不大,另外,考虑到其矿产资源情况,也可以准备进行一些长线的项目,特别是越南、缅甸的几个大铁矿,巴基斯坦边远省份的铜矿和铬铁矿等;4、印度的矿业投资环境,虽然从得分上看属中游之列,但不是跨国矿业公司好的选择。在印度经营问题多多,甚至连利润汇回都有限制;5、老挝、柬埔寨等国,由于目前连基本的矿业法也未就位,所以大型矿业公司一般不予考虑进行实质性的勘查开发,但趟路子、练队伍、摸经验,也未尝不可,特别是老挝的几个铁矿,还是有吸引力的。

    投资环境情况不象矿产资源状况,前者是动态的,后者是相对静态的。目前我国周边国家大部分均在努力改善其矿业投资环境,吸引外国矿业投资,是在向好的方向发展,考虑到文化背景、民族习惯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参与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是当务之急,因为等他们的投资环境真正转好了之后再进入,已经晚了。事实上,目前在非洲、拉美等较“热”地区发了财的矿业公司,多数是在80年代末就进军了这些地区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周边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进行连续的动态的分析,做出及时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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